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一、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二、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本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三、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由公司综合部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由综合部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协议并负责监督管理;四、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职业危害事故而造成的本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来施工单位负责。五、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判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退出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二)3.1 设备科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定。3. 2 安全科负责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进行检查。4 资质管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应有与其施工项目相对应的施工资质,由设备科负责在施工协议签订时审查。5 教育及检查办法5.1 外来人员在施工前,由设备科联系安全科进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由现场车间进行安全教育。5. 2 安全科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负责安全确认,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设备科联系处理。5. 3 现场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全程质量安全监督,保证施工区域或相邻区域的工艺、设备安全。6 安全协议签订6.1 在每项工程或维修作业开工前,由安全科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6.2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设备科、现场车间共同制定,安全科负责审核。6.3 施工安全协议中应包括“水、电、气”停送及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