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 〔2025〕 128 号国务院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落实。 有关部门要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25〕9 号)精神,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进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根据我国经济进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舞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进展改革委、商务部。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舞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国土资源部) (四)鼓舞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进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进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五)鼓舞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讨论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进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 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进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六)鼓舞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商务部、外汇局、银监会、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 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