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科研院所协作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与外部科研院所协作,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项目的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第二条内容:(一)各营销部门对外部科研院所的联络要有计划性、常常性,并搞好协调。(二)各营销部门要指定专人对各科研院所的联络进行管理,明确联络方式、联络时间、联络人,有针对性的进行信息跟踪或访问。(三)各营销部门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和各科研院所签订协作项目,协作协议、技术咨询。(四)对于涉及几个专业的技术配合时,要由营销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和策划,保证跟踪的项目信息不丢失,落到实处。(五)利用出差时机常常性地到相应设计院所进行沟通、联系,保持不断关系。(六)对各科研院所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将各院所的实力、专业和行业优势划分清楚。(七)将大专院校类的协作重点突出在新工艺、新理论、打新技术、新型有用产品上。(八)对科研院校类的协作重点突出在设计的工厂转化、技术转让、项目推举上。(九)对专家类协作的重点以信息的提供、技术指导、咨询现场工艺的服务上。(十)各项协议或意向由各营销部门转给主管副总经理,其中内容包括合作前景的分析、市场前景的预测、合作双方利益的分配、职责权限等。(十一)各营销部门负责人负责批阅、确定协议或意向书的价值、周期并提出具体要求汇报总经理。(十二)总经理根据上报的协议或意向书确定意见。(十三)根据确定的意见,责成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记录、存档。第三条本制度由顾客服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