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进展中的引 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法律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 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号令 第 32 号)、《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25〕16 号)、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25〕28 号)、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的若干意见》(教技〔 2025〕3号)、《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25〕115 号)、《XXXX 自 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X 政发〔20XX〕2 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 外聘人员、进修访学人员、博士后以及在校学生在 XXXX 大 学工作、学习期间,通过科学讨论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 有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例如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 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设计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上述人员依托学校承担国家、地方、 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 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 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进展新产业等活动
利用学 校经营性资产、校名校誉、学校标识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进行 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 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的股权收益(包括分红、股份转让所得等)以及其他与成果转 化相关的所有收益,扣除转移转化相关成本和税费后的净收 益
第五条成果完成人是指完成上述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 或研发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