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人事处限时办结制度 大学学院人事处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变人事处机关工作作风,法律规范人事处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教职工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教职工来人事处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事项的制度
第四条 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职责,必须根据规定时限办理
第五条 其他服务事项,应尽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一)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系部单位报送的请示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二)对系部单位呈送的转报件,经办领导同意后,要在收到转报件 7 个工作日内转报有关部门
(三)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根据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
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四)对系部单位呈报的请示件,未在时限内给予答复的,系部可视为同意
第六条 办事人对人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可向人事处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进行投诉,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领导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公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篇 2:学院人事处部门职责 学院人事处部门职责 人事处是在学院领导及董事会的指导下负责全院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行
负责院人才队伍、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负责人员的引进、考核、奖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