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充足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发明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厉纪律,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理念,热爱医院,维护医院利益,以病人为中心,树立热情、优质、人性化的服务意识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各级各类在职人员,正式聘用的非在册人员
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 在医疗、急救、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奖励 500—2025 元
第四条获得区、市、国家级科研成果者,按各级给予的四分之一数额奖励该科研课题组;在国家级、省级刊特上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奖励 100 元、50 元
参加国家级、省(市)、区级科研学术、政工沟通性文章,每篇分别奖励 50 元、20元、10 元
第五条获得区、市、国家级别科研成果者,按各级给予的四分之一数额奖励该科研课题组;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奖励 100 元、50 元
参加国家级、省(市)、区 级 科 研 学 术 、 政 工 沟 通 性 文 章 , 每 篇 分 别 奖 励50、20、10 元
第六条引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对医院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医院确认,按一、二、三等计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分别为 300、200、100 元
第七条保护医院公共财产,维护医院利益,维护医院秩序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奖励 50—200 元
第八条有效防止浪费,增收节支,节约医院资金,财物,有突出成绩的,奖励 100—500 元
第九条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医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50—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