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 42 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 一、孕期保健 (一) 孕前期 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开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养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 7-9 月、年龄在 24—29 岁;孕前 3 个月至孕后 3 个月口服叶酸片 0
4mg 每日 1 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 13 周前)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 4 周检查一次,孕 28 周以后每 2—4 周检查一次,孕 36 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淄博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认真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 (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 超
(2)建议检查:ABO、Rh 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 (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疗
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