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园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关于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得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落实我校节能减排工作,法律规范与指导有关单位有序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就是指学校使用得水、电、气等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得全体教职工与学生都必须遵守此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就是指加强建筑用能用水管理,实行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得节能节水措施,减少能源、水得直接与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与保护环境。第四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与地方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校应成立由主要校级领导负责得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能源管理、基建、房产资产、设备、采购、学工、团委等部门得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得方针,指导节约型校园建设得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得资源,为节约型校园得建设工作得师市提高基本保障。第六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如节约能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校园节约得具体职能工作,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工作。第七条 建立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约监督工作得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制定得各项节约型校园建设任务。第八条 学校思想教育部门、团委及学生会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工作中,并积极引导与支持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第九条 建立各级能效管理负责人制度,内容包括:(一)学校主要领导作为校园节能工作得负责人,并将校园节能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二)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能效管理与节能工作得最终责任人,并建立相应得业绩考核体系;(三)对于能耗较大得建筑设施或设备,如还有大型试验装置得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督促建立或健全用能原始记录与同届台账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四)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得能源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能效管理专业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与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校得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建立能源管理文件、报表、记录与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一)建立与完善能源管理文件,内容包括:明确校园建筑能源管理得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贴条及联系方法、记录表格(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得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