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追责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 事故的责任,保障广阔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 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六)大型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八)流行传染 病重大安全事故;(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十)其他重大安全事 故。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行政措施, 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 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 速和妥善处理责任。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 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 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 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六条学校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实行措施,并组 织进行严格检查。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 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 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 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 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 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学校突发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