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和保障保卫部门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阻碍校园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性质轻微、危害较小、影响不大的均由学院保卫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第三条在校园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在实施治安管理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五条学院各系、部门应当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维护校园稳定。第六条学院保卫部门负责校园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因各类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害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影响不大的,而且双方都是本学院的,均由当事人所辖的系(部门)及系(部门)之间调解处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当事人需要承担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均由学院保卫部门、学生处(人事处))管理部门及当事人所在的系(部门)共同查处。第九条治安管理的种类分为;(一)训戒(二)警告(三)调解(含系、部门)(四)学籍处理或行政处理(五)吊销保卫部门发放的证件(六)停业整顿(七)取缔第十条在校内务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校外人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离校或驱逐出校。第十一条凡是在学校区域内发生滋事、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任何人都有义务拨打校园 110 电话(5107110)或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及学校保卫部门报警。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校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理,但是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严加管教的责任。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理。第十四条盲人或者聋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理。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理。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对其实行保护性措施,约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