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各项目部必须配备安全总监;鼓舞各公司、分公司(分局)配备安全总监
第三条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旨在从监督管理机制上入手,逐步建设一支综合素养好、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履职能力强、权责清楚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主业为建筑施工的子公司,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总监的职责及任职条件第五条安全总监的职责:(一)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 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管理制度
(三) 督促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四) 定期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 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六条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仔细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 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具有两年以上的项目安全管理经验
(三)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 持有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总监的管理第七条安全总监由各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公司本部安全总监待遇不低于“副三总师”待遇,分公司(分局)、项目部安全总监享受班子成员待遇
第八条项目部应设立安全总监
项目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不得兼任项目安全总监
第九条安全总监每半年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条各公司(或所属的二级单位)应对所聘任的项目部安全总监进行全面的履 职 考 核 和 评 价 , 鼓 舞 和 支 持 项 目 部 安 全 总 监 开 展 工 作
对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