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第一节检修组织与管理第一条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第二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第三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第四条 检修前必须将检修计划书上报企业各级负责人及安全部进行复审。第二节检修时机与频次第五条由于建厂时间较早,设备比较老化,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大修。第六条每年夏季进入雨水季节,由于卤水供应不足,需停车,随即进行一次中修,每年进入冬季,溴素厂不能开工,进行中修一次,即每年进行中修两次。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如发生故障或其他情况时,立即进行检修。第二节检修安全通则第八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第九条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第十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仔细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第十二条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第十三条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实行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第十四条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常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第三节检修准备第十六条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制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第十七条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第十八条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第十九条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第二十条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第四节焊接作业第二十一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