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一、 事故调査工作的要求(1) 事故调査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和事故损失,査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 究责任。(2)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 事故的发生地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领导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4)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査处理工作的效率。(5)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二、 事故调査组的组成及职责1. 事故的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的发生后,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由不同的政府 部门负责调查。(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2) 重大事故由事故的发生地省级政府负责调查,省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小组 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3) 较大事故由事故的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调查,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直接组 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4) 一般事故由事故的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县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小组 进行调査,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5)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的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 行调查。(6)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的发生地与事故的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的,由事故的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査,事故的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2. 事故调查小组的成员组成(1) 事故调査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2) 根据事故的具体的情况,事故调査组由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参加。(3) 事故调查小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4) 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査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 害关系。(5) 事故调査组组长由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的政府指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