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使煤矿安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更加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现 就 提 高 煤 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特制定以下一、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标准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年以上的经历。二、根据规定标准和程序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对参加过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和安全培训考试成绩。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应告知本人或其所在企业。三、严格标准,仔细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新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执行新的标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需延期的,按新的标准执行。四、加强对《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煤矿发生一次死亡至 人 或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一 次 死 亡 至 人 责 任 事 故 的 矿 长 ( 经 理 ) 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合格的退给其《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发生一次死亡 人以上(含 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 至 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的 年内不得重新核发。《安全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登报声明或企业主管部门证明,经审查认可的补发新证。持证人因证书登记个人项目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发证机关审定后变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二)为了仔细贯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