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安全 管理工作风险防范机制,充分体现安全风险共担,安全利益共享的原则,增强各 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感和安全风险意识,促进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公 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绩效考核的日常 管理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绩效考核与风险抵押金兑现以年度为周期。第四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一律由个人承担,不得用公款支付,否则,按纪检 监察相关条例进行处理。第二章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第五条 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人员范围:(一)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达到公 司考核的项目部班子成员安全风险抵押金按规定上缴公司。(二)公司在建项目部以下岗位须交纳:项目部经理、分管生产、安全、设备、物资、交通的副职、项目部总工程师、 项目安全总监、安全部主任、工区长(车间主任或队长)、班长。第六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一)公司机关(1)公司领导班子按公司规定执行。(2)安全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和设备物资部主任:30 元。(3)小车班:10 元。(二)项目部1、( 一级项目)合同余额 S > 15 亿元;(1)、部门/工区主任:50 元至 80 元;(2)、施工队长:30 元至 50 元;(3)、作业班长:10 至 20 元(4)、小车班负责人(班长):10 元。2、(二级项目)合同余额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