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79 号)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的 公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中产权调换住房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 权人。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 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 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 服务的部位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 幢房屋内,由业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水箱、电 梯、加压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 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 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 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 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 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指 导、协调和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二章归集第七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造住房、拆迁安置中 产权调换住房,由购房人按以下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一)多层 住房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 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 金;(二)高层或设有电梯的住房出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 3%的比 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八条商品住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房地产开发 1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手续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 代收代缴手续。代收单位应当向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出具统一的 维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