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79 号)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的 公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中产权调换住房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 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 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 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 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 幢房屋内,由业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水箱、电 梯、加压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 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 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 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 政府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 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管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指 导、协调和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归集第七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造住房、拆迁安置中 产权调换住房,由购房人按以下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一)多层 住房出售时,购房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