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一)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判;(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五)责令经济赔偿;(六)行政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二)实验室(讨论所)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三)学院(中心)、讨论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五)校级责任领导。第六条 学院(中心、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判或警告处分给予讨论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判;给予学院(系)、讨论院、直属单位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判;给予学院(系)、独立讨论院、直属单位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判。(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实行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实行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