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措施 第一条 为深化增进本市家庭医生服务市场进展,深化法律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在本市地方原则《家庭病床服务法律规范(DB31/T487-2025)》基础上,结合本市家庭病床服务实际,梳理了 2025 年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项目清单(见附件 1),并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持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托医护人员上门服务患者,以居家、居住养老服务机构旳旳为主设置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一种卫生服务形式。旳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本市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并由医师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符合家庭病床收旳治范围患者。旳第三条 医疗机构在本市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合用本旳措施。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家庭病床服务旳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家庭病床服务监督旳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成立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质控管理和考核。旳旳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建立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制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编制家庭病床服务业务指南,组织区级专业质控组对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医旳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质控和考核。旳第六条 家庭病床服务应当符合如下原则:(一)法律规范安全原则。旳家庭病床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中西医诊断法律规范、护理法律规范、康复法律规范、居家护理法律规范、病历书写法律规范等医疗法律规范,保证医疗安全。(二)合适持续原则。旳医师对有需求患者上门进行旳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对符合原则患者建立家庭病旳床,提供合适家庭病床服务。同步,家庭病床服务还与医旳疗机构内疾病诊治、长期照护、养老护理等服务形式衔接,为居民提供持续医疗卫生服务。 旳 第七条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应当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居家、居住养老服务机构为主条件下进行检查、旳旳治疗和护理患者。符合如下情形之一即可列为家庭病床旳旳服务对象:旳(一)诊断明确,需持续治疗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旳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旳(二)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测和治疗,并经医师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适合家庭病床治疗。旳 (三)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非危、重症患者,需旳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