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思考 关键词: 侵权法/归责原则内容提要: 侵权法的归责问题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理论界对此争论较多
文章对我国现有侵权归责原则理论进行分析,认为有关理论存在法理和认识上的缺陷,作者提出了自己一些观点,并建议将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确立为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统一
侵权法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历来引人关注
由于归责原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我们讨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此外,侵权法如何确立归责原则体现立法者规制侵权责任的价值取向
本文就有关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问题谈些个人见解
一、 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民法通则》第 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项规定历来被视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
我国将制定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采纳什么样的侵权法归责原则,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理论主张,主要有这样几类意见:1、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说(简称“一元论”),该说否认在过错责任之外设定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责任法新领域的问题
2、二元归责原则说(简称“二元论”),该说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共同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采纳过错责任,特别侵权采纳无过错责任
3、多元归责原则说(简称“多元论”),主张归责原则多元化,除设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外,还应当设立诸如公平原则、危险责任等归责原则
[1]在我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草案)》中,第 1 条规定:“由于过错侵权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 2 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