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就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特定财务数据、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得程序,并就执行得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本公告所称特定主体,就是指委托人与业务约定书中指明得其她报告使用人。 第三条 根据委托目得最终确定充分、适当得商定程序就是特定主体得责任。ﻫﻫ 根据本公告与业务约定书得要求执行商定程序,并出具报告就是注册会计师得责任。 ﻫ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得原则,保持应有得职业谨慎。ﻫ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ﻫ 第五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确保特定主体已经明确理解拟执行得商定程序与拟签订得业务约定书得相关条款。 第六条 假如无法与所有特定主体直接讨论拟执行得商定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行以下措施: (一) 将拟执行得商定程序与特定主体得书面要求相比较;ﻫﻫ (二) 与特定主体指派得代表讨论拟执行得商定程序;ﻫ (三) 查阅特定主体得相关信函与文件;ﻫﻫ (四) 向特定主体提交预定得报告格式。ﻫ 第七条 假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ﻫ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ﻫﻫ (一)委托目得;ﻫ (二)委托业务得性质,包括说明执行得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批阅,不发表审计或批阅意见;ﻫ (三)拟执行商定程序得财务信息; (四)特定主体得责任与注册会计师得责任;ﻫﻫ (五)拟执行商定程序得性质、时间与范围; (六)预定得报告格式; (七)报告分发与使用得限制。ﻫ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得报告应当仅限于特定主体按约定用途使用。ﻫﻫ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商定程序。ﻫ 第十一条 在执行商定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采纳以下方法:ﻫ (一)检查;ﻫ (二)监盘;ﻫ (三)观察;ﻫﻫ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ﻫ (六)分析性程序。ﻫ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执行商定程序得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ﻫ 第四章 报 告ﻫ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行商定程序后,以猎取得证据为依据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得报告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