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贯彻落实《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 施方案》精神,加快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结 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融资工作,主要是依据《兰州 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为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 50 万元的无抵押信用融资贷款。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微型企业指符合国家四部委 2025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25〕 3 号)规定,在兰州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 要求。第四条重点扶持有贷款需求,无抵押、在银行未建立信用 合作关系的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 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 手工艺品加工等生产型、实体性、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从 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小微企业除外。第二章扶持政策第五条对经各县区推举,由市工信委、市担保中心和合作 银行审核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可获得不超过 50 万元的银行 无抵押信用贷款。第六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 年。第七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 得超过20%。第三章贷款业务基本要求第八条借款企业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年龄在 18 周岁 (含)以上,55 周岁(含)以下,在兰州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并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1、拥有本地户籍;2、无本地户籍,在本地缴满社保满两年;3、无本地户籍,且在本地拥有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名下住房或商用房(经济适用房、工业用房、集体性质的自建 房等除外)、且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 50 平方米。(二)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 效益;具有稳定的、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含配偶)在 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个 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五)符合贷款银行的其他条件。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申请根据属地化管理,其贷款程序为:(一)小微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并按要求填写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附件 1);(二)兰州新区、高新区、各县区工信部门对受理的企业 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同意推举函并加 盖公章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