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一) 园区管委会各组成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安全检查计划
(二) 日常监督检查应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热诚为企业服务,帮助和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三) 日常监督检查以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四) 日常监督检查周期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
(五) 园区管委会每一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督查(含现场办公),参加督查的部门可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六)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需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七) 检查、督查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督查意见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同时书面报市安监委员会
(八)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根据“编号登记、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复查销号”的要求,实施全过程跟踪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在每次检查前要仔细制订检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
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守被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定期向市安监委员会汇报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增 强 对 “ 工 业 园 区 进 展 ” 的 治 理 , 提 高 资 金 的 运 用 效 益 , 促进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进展,依据《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