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平罗 XXXX 园区承包商安全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平罗 XXXX 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进入园区作业的承包商队伍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平罗 XXXX 园区区域范围内,各类承包商队伍(施工建设、检维修作业、剧毒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射线探伤作业等)进入园区区域内作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指的承包商队伍,是专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承包商队伍,包括各业主单位的固定承包商队伍和临时承包商队伍
第四条 区内各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承包商队伍的安全管理,并根据本规定贯彻落实
第二章 安全审查第五条 进入园区作业的承包商队伍,必须到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受安全审查并登记备案
未通过安全审查并登记备案的,不得在园区从事相关作业
施工建设项目、检维修作业、剧毒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射线探伤作业的承包商队伍,必须到园区管委会安监部门接受安全审查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安全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承包商队伍的资质(等级、范围)(二)承包商队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
(三)承包商队伍与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议
(四)承包商队伍的安全管理相关资料
1、岗位安全职责
2、安全培训情况
3、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射线探伤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等)
(五)安全诚信记录(最近三年的安全业绩)
(六)业主单位对其承包商队伍的安全审查结论
(七)登记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