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效劳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园区〔通用厂房、仓储〕〔以下简称园区〕物业管理效劳活动中平安管理与效 劳,环境卫生管理与效劳、绿化管理与效劳、建筑物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效劳、客户效劳、突 发事件处理等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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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48 —24
平安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4717 —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16 —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标准
GB 16806 —199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A 503 —2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 31/T361-26
办公楼物业管理效劳标准
DB 31/T429-2025
商业物业管理效劳标准
DB 31/387 —2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4
GB/T101
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
DB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7051-199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3 号,自 20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自 20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建设部令第 164 号〔 27〕3 术语和定义3
1 通用厂房即标准厂房,是由政府规划批准建造,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仓储及其他配套设施齐 全,能满足从事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性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
2 仓储为堆放和储运产品、原料及货物而建造的建筑物
4 根本要求4
1 资质物业效劳企业应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效劳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方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