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1 总则1.0.1 为了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和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法律规范。1.0.2 本法律规范合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 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 本法律规范不合用于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1.0.4 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献施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建设单位批准。1.0.5 现场组装的所属管道,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献施行,但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法律规范的规定。1.0.6 管道的施工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管道由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组成,用以输送、分派、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或制止流体流动的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和其它组成件或受压部件的装配总成。2.0.2 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戒装配管道的元件。它涉及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膨胀接头、挠性接头、耐压软管、疏水器、过滤器和分离器。2.0.3 管道支承件管道安装件和附着件的总称。2.0.4 安装件将负荷从管子或管道附着件上传递到支承结构或设备上的元件。它涉及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锚固件、鞍座、垫板、滚柱、托座和滑动支架等。2.0.5 附着件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夹紧等方法附装在管子上的零件,它涉及管吊、吊(支)耳、圆环、夹子、吊夹、紧固夹板和裙式管座等。2.0.6 剧毒流体如有很少量这类物质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即使迅速治疗,也能对人体导致严重的和难以治疗的损害的物质。相称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中的 I 级危害限度的毒物。2.0.7 有毒流体这类物质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如治疗及时不致于对人体导致不易恢复的危害。相称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中的 II 级及以下危害限度的毒物。2. 0. 8 可燃流体在生产操作条件下,可以点燃和连接燃烧的气体或可以气化的液体。2.0.9 流体输送管道系指设计单位在综合考虑了流体性质、操作条件以及其它构成管理设计等基础因素后,在设计文献中所规定的输送各种流体的管道。流体可分为剧毒、有毒流体、可燃流体、非可燃流体和无毒流体。2.0.10 热弯温度高于金属临界点 AC1时的弯管操作。2.0.11 冷弯温度低于金属临界点 AC1时的弯管操作。2.0.12 热态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