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日照工匠”评选细则第一条 根据日照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文献规定,为充足调动全市广阔职工的积极性和发明性,在全市开展“日照工匠”评选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照工匠”由日照日报社、市总工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评选,一般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日照工匠”10 名、“日照工匠”提名奖 10 名,同一称号不反复授予
第三条 评选范围:面对全市各行各业在职职工,重点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关注基层、一线、操作岗位职工群体,不受性别、学历、职级、职称、技能等级、工作年限、荣誉基础等条件限制
第四条 评选条件:在日照工作;热爱祖国,遵守法纪,爱岗敬业,诚信友善,敢于创新,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服务等工作,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工艺专长: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高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行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掌握高超技能:所具有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在领先水平,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体现领军作用:善于解决疑难杂症、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并屡建战功;热心带教徒弟,积极参加“高师带徒”等活动,善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乐于帮助并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四)作出突出奉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作出卓越奉献、取得重要成果,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领域引领创新、作出突出奉献、取得重要成果
第五条 推举方式:“日照工匠”的推举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推举原则,保证选树对象的先进性和程序的法律规范性
(一)部门推举:各区县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根据评选条件,经层层推举筛选审核后,逐级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