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法律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反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 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