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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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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讨论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申请人对已上市中药拟变更生产工艺开展讨论,是对《已上市中药变更讨论技术指导原则(一)》相关内容的补充和完善。申请人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开展相应的讨论。已上市中药的工艺变更包括:生产工艺路线、方法、参数等变更。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可能涉及药材前处理(包括药材净制、切制、炮炙、粉碎、灭菌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工艺的变更。其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环节,也可能涉及多个环节。根据中药的特点,以及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程度,工艺变更可分为三类:I 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无论何种类别的变更,都不应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分类的目的是便于申请人有针对性地确定变更讨论内容,有效开展讨论。但是,由于中药的特别性及工艺变更的复杂性,有时具体变更的类别界限可能不很清楚,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申请人作为变更讨论的责任主体,需根据本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产品的特点开展讨论。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评价角度阐述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应进行的相关讨论。本指导原则所提及的各项讨论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关指导原则。假如通过其他科学讨论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工艺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可以不必完全按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讨论。由于注射剂的特别性,已上市注射剂的变更讨论指导原则另行制定。二、基本原则和要求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讨论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要、科学、合理”原则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应体现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工艺变更的提出与讨论是基于对拟变更工艺的了解,是以既往工艺讨论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讨论和数据积累为基础的。前期讨论工作越系统、深化,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工艺变更讨论越有帮助。假如在前期质量设计阶段,有相关讨论数据,可以作为后期工艺变更讨论的依据。申请人应对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产品的性质等有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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