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的管理,进展和繁荣文化事业,促进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版物发行,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及其管理。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发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 实施。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出版行政部门领导。工商行政、公安、物价、教育、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发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进展的实际需要和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出版物发行的进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出版物发行进展规划规定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要求。第二章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第六条本市对出版物的发行、出租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和全国性出版物 业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根据国家的规定办理。第七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第八条出版物 包括直营 和加盟。从事出版物直营 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门店数量;(三)有符合规定的 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一年以上的出版物直营 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加盟 业务。加盟 的,应当是经许可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个人。第九条设立出版物交易市场的单位,应当具有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并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物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二)有符合规定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