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律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合格的予以公告
卫生的主要内容有:(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二)摊位布局情况;(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开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根据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米;(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食品摊位相互分开;(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