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全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得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 市政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 程 量: 4、合同价款: 第二条、施工承包方式及范围1、承包方式: 2、承包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开工日期自乙方正式施工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严格根据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以下因素造成得竣工日期或施工节点延误,经甲方代表及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不可抗力;2、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 8 小时(以现场签证为准);4、甲方提供得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而引起得工程返工、停工、缓建;5、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6、工程量变化与设计变更;7、因甲方手续原因导致得中途停工、缓建、停建或导致相关部门处罚影响施工进度;8、甲方同意工期顺延得其她情况。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得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得合格条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得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得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得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得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得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根据设计文件与国家现行得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得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得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优良率达到 98% 。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得施工质量不合格得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得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得,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得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得监督与检查。第五条、合同计价方式1、 计算依据:乙方根据施工范围内(施工依据为:甲方提供得且经拉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