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问责制度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规定》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得暂行规定》,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下同)、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
第二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就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得原则
第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得,贯彻“上追一级”得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得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得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得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得原则,对违法对象得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得问责
第四条 不就是负责人得中层副职与一般干部职工得上一级负责人就是科室负责人
不就是负责人得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得,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
第五条 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得,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问责得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判、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 问责得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 3 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得,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得,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被启动 2 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得,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得,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 1 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得,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得,给予通报批判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得,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得,给予通报批判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