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业企业1. 本基准关于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 本基准关于质量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25〕111 号);3. 本基准关于工程质量缺陷规定的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2025)。三、建筑业企业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3.1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对 建 筑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实 行 措 施 予以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 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 安全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予以消除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造成 较大 安全 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0 万元 以上2 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60-90 日造成 5 人以上 7 人以下死亡,或者 2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20 万元 以上 3 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90-120 日造成 7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 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 万元 以上 5 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 120-18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降低资质等级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吊销资质证书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3.2施 工 单 位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 机 械 设 备 、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未 经 查 验 或 者 查 验 不 合 格 即 投 入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 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改正违法行为造成 较大 安全 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