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控制税负的 7 大对策编者按:2025 年 3 月 2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5〕36 号,以下简称“36 号文”),明确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目前,距离“营改增”正式实施已不足 20 日,时间异常紧迫。如何实现顺利过渡,面对这一税制变革应实行哪些应对措施,以实现最大程度降低税负的目的,并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是试点行业十分关怀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华税结合多年实操经验及对政策的深度解读,为建筑企业总结 7 大节税方法。36 号文共包括四个附件,分别是: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36 号文及附件,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营改增相关的规定,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3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对如何落实执行 36 号文及附件出台了 7 个公告,这些文件依次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3 号,以下简称“13 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4 号,以下简称“14 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5 号,以下简称“15 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以下简称“16 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以下简称“17 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8 号,以下简称“18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9 号,以下简称“19 号公告”)。上述文件均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这些文件对 36 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