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XJJ036— 27)简介一、规程介绍建筑工程资料,是反映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到竣工 验收,以及监理、检验检测、质量验收等全过程中各环节的基本数据、测 试结果的原始记录,是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也是评价工程建设过程中各 方责任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情 况的真实记载。为了使我区工程资料的编制和管理更加法律规范化、标准化,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义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印发26 年自治区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自治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制了这部《建筑工程资料 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规程编制的目的和原则是:法律规范行为、落实责任、过程控制、简便 易行,适应信息化管理。本规程法律规范了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资料编制、管理应承担的责任 与义务;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各个主要环节,规定了工程资料 著录填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方面的工作标准要求共十三章;附录部 分收录了建筑工程资料(文件)归档组卷目录及保管期限,施工阶段工程 资料收集整理范围及目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使工程资料 用表统一,实现填写标准化和便于计算机录入与管理,编制组收集整理了 常用的工程资料配套用表表式,供建筑工程执行本规程时参照使用。二、监理资料的有关要求1. 监理单位的资料管理《规程》3.4 监理单位的资料管理3.4.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对派出的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3.4.2 监理机构应做好项目监理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以保证工程 监理资料的完整、准确并符合有关要求。3.4.3 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及时编制监理月报、专项监理 报告、监理施工场地会议纪要等监理文件,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存档。3.4.4 监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施工中应由监理机构和人 员签认的各类资料组织验证并签署意见,不得于事后补办、补签。3.4.5 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制工程质量评估 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并报建设单位,同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并存档。3.4.6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移交列入城建档案 馆归档范围的监理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2. 监理资料管理工作流程监理资料管理工作流程3. 竣工验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