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甲方: 乙方: 阿特金斯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甲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 编 乙方:阿特金斯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88 号 2106-2109 室、22 层邮政编码:200001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项目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388 号仙乐斯广场 22 楼1、 邮政编码:2000032、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为 --------------------------------------------工作提供顾问咨询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3、 定义 3.1 本合同中(a) “本合同”指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双方根据合同第 7 条所作的任何书面变更的 内容。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b)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c) “咨询服务”指附件一中订立的咨询服务内容,以及本合同第10 条规定的附加咨询服务。(d)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e)本合同中的“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4、 本合同中的各标题仅作为参考之用,不得从任何意义上影响本合同的涵义或其解释。5、 合同的完整性 6、 甲方与乙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全部包含在本合同中,所有在此之前的合同、备忘录、谈判、信函、会议纪要或讨论等书面或非书面的文件、承诺均为本合同所取代。7、 文件效力 8、 假如组成本合同的文件资料之间出现含混不明、或相互冲突的,以合同附件为准,但双方根据本合同第 7 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的文件除外。修改文件的效力以双方最近达成的版本为准。9、 禁止转让 10、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权利,也不得减少和豁免其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义务。11、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完成之后即时生效:11.1 经合同双方共同签署;12、 甲方依照附件二中的规定将预付款付至乙方的银行帐户。13、 开始咨询服务 14、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即时开始咨询服务工作。15、 合同变更 16、 双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全部或部分修改、更正或放弃,都必须书面进行且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认可。17、 合同终止 17.1 如不可抗力条件持续超过三十天,双方均可向对方发出通知书,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