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1991 年 3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一、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 1 条、 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称协议条款)组成
其用词用 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要条所给予的涵义: (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
(2) 甲方驻施工场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 受的当事人
(4) 乙方驻施工场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 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 理
(6)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部门
(9)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 乙方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 价款
(13)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