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 1 节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业使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节装修申报与登记第二条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 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
3、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4、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 3 节装修项目与范围第八条房屋结构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