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2025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25〕4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已于 8 月 25 日经市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10 月 8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鼓舞采纳信息化等新技术、新方法,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进展规划和城市治理工作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物业服务和基本物业服务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管理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机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三参加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功能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 四讨论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法律规范; 五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六负责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物业管理重大违法行为;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备案;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日常考核; 六协调进行业主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