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案情】 被告尚*英做玉米买卖生意,2025 年秋季,原告王*平等七人经葛*华召集为尚*英装卸玉米,劳动酬劳按吨计算,由葛*华与尚*英协商价格并由其领取酬劳后如数发放给干活人,葛*华从中不提成
王*平等七人自由决定自己是否为尚*英装卸玉米
10 月21 日,王*平在装玉米时不慎绊倒将右手拇指挤伤,致右手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 ,王*平受伤时尚*英不在现场
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尚*英赔偿其各项损失 1945
【裁判要点】 铜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平通过葛*华召集与其他人一起为被告尚*英装玉米,原告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被告按吨计算一次性支付酬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 、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尚*英对装玉米的指示以及对原告的选任并无过错,故对于王*平右手拇指被挤伤的后果被告尚*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平的诉讼请求
王*平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与被告尚*英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尚*英应赔偿自己损失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认为,王*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尚*英并无过错,对王*平的损失尚*英不应负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王*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平与尚*英之间的关系应定为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