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职务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聘用者)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岗位及职务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岗位工作,并聘任________职务。 二、聘用合同期限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从乙方月工资中扣除后代缴,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规定记入缴费本人个人账户。经双方协商,也可以由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医疗期满或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聘用合同时,由甲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3、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医疗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公休假日、婚丧假、带薪年休假等。 七、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4)乙方不能履行聘用合同。 6、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可依法定程序裁员。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本条 5、6 项规定解除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8、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 30 日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