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轮、污油水船安全技术操作章程1 目的和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拖轮、污油水船安全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拖轮、污油水船安全操作。2 安全技术要求2.1 船员的基本要求2.1.1 拖轮、污油水船上的工作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凡新船员、或者新上岗人员必须经基本岗前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及涉及到海上安全的关键操作项目、消防、求生、应急处理和急救等有关方面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船作业。2.1.2 船员必须身体健康,保证良好的身体状态,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2.1.3 船员必须经相关的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从事该岗位的作业。2.1.4 严格执行各项操作章程、安全注意事项、防火防爆守则和防污染规则,不得进行违规违章作业。2.1.5 严格遵守船舶航行、停泊值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船舶安全。2.1.6 值班时应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当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工作应清楚、明了。2.2 拖轮、污油水船的安全要求2.2.1 船员除休息室、会议室外,禁止在机舱、储藏室、甲板等部位吸烟。2.2.2 严格遵守与防火防爆有关的安全操作章程和有关规定。2.2.3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 4 小时内禁止喝酒。2.2.4 为了进一步确保船舶安全正常运转,拖船、污油水船靠岸后,应对所有机器进行保养和维护,包括机械、电气、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相关的安全设备:对影响到船舶正常航行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工作。2.2.5 日常的机器保养工作应当纳入值班日常规章管理制度之内。2.2.6 船只进行电气检测、修理时,必须将相关的控制开关断开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电源开关在送电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合闸送电。2.2.7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2.2.7.1 船长应提前 24 小时将估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2.2.7.2 开航前 l 小时,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曰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通知驾驶台。2.2.7.3 航行中机舱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临时停电,应当事先通知驾驶台。2.2.7.4 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当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所要求的水、气、汽、电等。2.2.8 机舱安全操作章程2.2.8.1 开车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