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例会制度设施处政工例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工干部的集体智慧—及时互通政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政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设施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工例会由设施处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分管领导主持,设施处各分管领导、政工科及机关相关负责人出席。主持人可根据会议的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第三条议题范围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2、总结、沟通各单位本季度政工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方法提出下季度政工工作要点。3、讨论建设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新特点、新规律提出改进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4、讨论建设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问题探讨党建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5、讨论推动建设系统干部队伍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对策。6、讨论加强和法律规范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措施和对策。7、讨论落实当年度各项政工工作任务的措施和对策。8、讨论对重要行政业务方面需要向行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9、讨论其他有关事项。第四条 政工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第四季度政工例会与年度思研会合并召〜开。会议时间一般为本季度底或下季度初。届时视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第五条局处政工科根据处党委的意见以及机关各科室反映的有关问题加以汇总梳〜理提出本季度政工例会讨论的议题—一般为 1 3 个议题—报处党委书记审定.各单位应在季中提出要求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第六条 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确定后—由处政工科发出通知。除特别情况外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前有关准备工作。第七条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本次会议议题—根据掌握的情况本着仔细负责的态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内容简单明了 深化主题。第八条处政工科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利于促进全局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加以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提供处领导班子参考。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第九条本制度如遇有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第十条本制度由设施处政工科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