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教职工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为了维护教职工(住户)的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物 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海南省物业管理 条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住宅室内装修管 理办法》等有关条款,加强学院住宅管理,营造一个干净、 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结合学院实际,特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住户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以下相关 规定,并符合房屋使用法律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 7 天向物业管理中心申 报,递交下列资料:(一)提供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 填写《住宅装修申请表》
(二)提供装修平面图,隐蔽管网工程图等验收资料
(三)签定装修施工承诺书,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 入证》,缴纳相关费用,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装修期间收费标准(一)住户装修必须预交人民币 10 元押金
装修 完毕后,由物业管理中心派员检查;在入住半年后,经验收 合格给予退还
(二)住户必须交纳装修垃圾外运费收费标准 1 血 内收取 3元/户,1 血以上超过 1 血增收 3 元
(三)装修期间收取电梯使用管理费,五层以上收取 150元/户,五层以下(含五层)1 元/户
(四)《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10 元/人
第四条住户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凡涉及拆改房屋主体 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如:红砖、大理石)的装修工程, 住户必须根据学院基建办和物业管理中心、批,审批后方可施 工
因违反规定,装修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住户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凿, 拆房屋内的梁柱,楼板,阳台,防水层,隔热层,户与户之 间的隔墙,通道及外窗等(特别是承重墙),如造成不良后 果,则需承担因结构损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不得在公共走道上搅拌水泥沙浆,乱涂乱划
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楼梯,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