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安全防护级别得规定(G A 2 7-2 0 02)(自 20 0 3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就是 GA 27-1 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安全防护级别得规定得》得修订版
本标准与G A 27-1992 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增加了新得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得要求;3、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得要求;4、对原标准得章节与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 3、4、5 章(现标准第 4、5、6 章)得内容进行了充实与补充
将原标准得第 6 章“组织措施”与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得划分、防护级别得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讨论就是否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 5 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法律规范GA/T 7 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 08-20 0 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