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历史变迁(1949—2025)【摘要】从 1949 年《共同纲领》到2025 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新中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经过了一个逐步进展的过程
这个历史变迁过程既有成绩,也有不足,最重要的是,为我们提供了一条社会主义宪法保障财产权的脉络
新中国宪法中财产权的保障正在走向一条符合实际的、日益丰富的、法律规范化的道路
【关键词】财产权 所有权 公共财产 征用 补偿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影响,财产权问题,一直是新中国宪法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也成为宪法对社会生活中经济改革成果的直接反映
本文欲通过对建国以来历部宪法和宪法修改文本中财产权内容的讨论,揭示 55 年来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历史变迁之路
一、1949 年《共同纲领》国家在宪法之下,1949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仅宣布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起草了当时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规定,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这个国家性质的突出表现在它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即在经济成份上,允许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存在;在所有制结构上,存在四种形式——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以及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在分配制度上,实行劳资两利
[1]但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只是一个过渡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任务是稳步地由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这在经济上主要体现为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
建立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和领导地位,如《共同纲领》第28 条
鼓舞集体经济
如《共同纲领》第29、34、38 条
改造私营经济
对于民族资本,通过和平改造的途径,采纳“利用、限制、改造”的方式,以达到使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
如《共同纲领》第28、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