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 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 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育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育教育,实行多种方式对新 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育锻炼 , 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根据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 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 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 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 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养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养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