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与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食品的生产经营.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食品的工作或实行特别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痛苦、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与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判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1 / 14录.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与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食品的工作.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