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生产(正常上班)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行三级带班制,即总 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
第四条总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 6 个工作日
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质量副总经理,分公司总工程师
每人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 6 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原则上由分公司直接对项目带班检查管理
当无分公司层级时,由总公司直接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 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 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 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页共 6 页第八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40%,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总带班领导职责:1、企业负责人应根据《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