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有关条款假如与施工当地有关用工规定相抵触时,以所在地的规定为准。第三条:严禁招收老、弱、病、残以及童工作临时工。第四条:用工单位除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外,还要与他们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临时工进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上岗。单位还要建立临时工安全教育管理档案。第六条:临时工享有正式工同等的接收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第七条:与外包工签订外包工使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外包工入场前也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准许上岗作业。第九条: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使用外包工单位,有对外包工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绝不能一包代管。第十条:公司要制定临时工、外包工安全管理细则和培训教育制度。第十一条:用工单位要对在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等方面有贡献的临时工、外包工给予奖励和表扬。对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要坚决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在与其他建筑单位签定工程联营、分包工程合同时,也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责任。第十三条:按合同应提供给联营、分包单位的安全设施,用工单位应及时提供并确保质量。提供给他们的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设备运行状态要在良好以上。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员工、外包工发生伤亡事故,用工单位应履行协助抢救的义务,同时提醒他们把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给当地有关部门,并协助事故调查。施工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并使施工生产现场用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做到安全可靠,促进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涉及的相关安全和防护法律规范应遵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法律规范或规程规定。(如 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法律规范》;GB3787-《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5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JGJ46-19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法律规范》;DL5162—《水...